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人民论坛锐评 | 一纸撤销令背后的法治阵痛与进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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历经约630天的等待,邓建国终于拿到宁县公安局出具的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。9月6日,《中国新闻周刊》微信公众号刊发的《男子质疑校服被拘,警方道歉并撤回原决定》一文指出:9月2日,甘肃庆阳市宁县公安局做出撤销行政处罚决定。这位曾因发布质疑校服质量视频而被行政拘留7天的父亲,最终等来官方对其“寻衅滋事”罪名的正式撤销。

决定书显示:邓建国因寻衅滋事被本局决定行政拘留七日。经查,该处罚决定经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,认为程序违法、认定事实证据不足,确认行政拘留决定违法。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,决定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。

这一纸撤销令,不仅洗刷了个人的“污点”,更映照着法治进程的进步图景。2023年12月,邓建国因通过网络发布质疑儿子校服质量的视频,被当地公安机关以“寻衅滋事”为由行政拘留。如今看来,这起案件恰恰暴露出“寻衅滋事”这一兜底条款在实践中的滥用风险。当公民对企业产品的合理质疑,都被纳入“寻衅滋事”时,法律边界已然模糊不清。

今年8月20日,“人民论坛锐评”曾针对“邓建国案”刊发《“问题校服”背后的真问题》,认为公正司法是守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及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机制,司法纠偏须有力彻底、不留隐患。对于经司法审查确认为违法的行政行为,法院的判决要旗帜鲜明、一锤定音,坚决予以撤销或确认违法。值得肯定的是,司法系统最终纠正了这起错案。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行政拘留决定“程序违法、认定事实证据不足”,体现了司法机关对行政权力的有效制约。这种司法纠错机制的存在,正是法治社会的重要标志。“邓建国案”的反转,虽然让人看到司法系统自我修正的可贵能力,但约630天的维权之路,也折射出公民权利保障的艰辛。

“邓建国案”的教训,值得深刻反思。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“寻衅滋事”行为源于刑法相关条款,本意是维护社会秩序。然而,法律列举的三项具体行为之外,“其他寻衅滋事行为”似乎成为权力滥用的“温床”。在信息化时代,这一条款更被拓展到网络空间,网友发布内容的转发量、点击率竟成为认定违法的标准,合理批评被当作“寻衅滋事”,不仅侵害公民的言论自由权利,更可能压抑社会正常的监督声音。

法治进步的标志不在于各环节从无疏漏,而在于能及时承认错误,并建立防止再错的机制。“邓建国案”的撤销,是一个积极信号,但须通过此类案件推动法律适用的精确化、规范化。只有明确法律边界,限制自由裁量空间,才能避免更多公民陷入“被误判”困境。

有效防止“寻衅滋事”条款被滥用,需明确法律边界,细化认定标准。立法机关和最高司法机关要出台具体解释,对“其他寻衅滋事行为”这一兜底条款进行界定,制定清晰可操作的认定标准,避免执法机关自由裁量权过大。“邓建国案”提醒我们,在信息化时代,公权力机关更需适应舆论监督的新环境,摒弃“简单粗暴”的管理思维。尤其对于网络言论行为,应当区分商业纠纷、舆论监督与真正违法行为,防止将民事纠纷刑事化或行政化。

强化司法审查,完善监督机制。对于公安机关以“寻衅滋事”为由采取的行政措施,需建立更加严格的司法审查程序,确保每起案件都经过中立司法机关的审查。同时,加强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执法活动的监督,建立常态化巡查机制,对“寻衅滋事”类案件进行重点监督,及时发现和纠正滥用职权行为。

健全救济渠道,提升维权意识。需简化公民对不当执法行为的申诉程序,降低维权成本,确保被不当处罚者能获得有效救济。加强法治宣传教育,提高公民对自身权利的认识,鼓励社会各界对执法活动进行监督,形成防止权力滥用的社会合力。

法治社会的要义在于,权力受限、权利保障。防止“寻衅滋事”被滥用,不仅需法律条款描述的清晰明确,更要执法过程的公开透明和有效监督。只有当公权力行使受到严格约束,公民才能免于“因言获罪”的恐惧,社会才能实现既有秩序又有活力的健康发展。这既是对法治精神的坚守,也是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。

邓建国虽已洗清污点,但法治建设的道路仍然漫长。此案的撤销不应是终点,而应成为深化法治改革的新起点。唯有持续推动法律条款的明确化、执法程序的规范化、权力制约的常态化,才能让每个公民都能依法行使正当权利,不断推进法治中国建设。